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一号)[失效]

发文单位:国家专利局

发布日期:1984-8-23

执行日期:1984-8-23

失效日期:1990-07

经国务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既要保护本国的发明创造,又要有利于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关于申请专利的优先权期限,无论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一律从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算起,即外国申请人于一九八四十月一日以后第一次在外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在向中国申请专利时,依法要求享有优先权。

特此公告。

国家专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