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公报第16号 2024-02-29 知识产权 131℃ 0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公报第16号发文日期:1999-10-01 实施日期:1999-10-01 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全文关于《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的修改将《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4.2节第二段的内容修改为:“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对同一通知或者决定中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上述修改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第16国家 上一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医院生产的自用药品使用商标问题的复函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一号)[失效] 相关推荐 专利转让合同的必备条款 什么是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国知发规字[2004]135号文件内容更正的通知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期 先用权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