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房司法解释”应尊重“意思自治”
讯,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又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其个人债务。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婚前谁掏钱买的房,离婚时该房还是谁的。
显然,如果这样的认定是成立的话,推翻这个认定的唯一可行方法就是婚前财产公证,约定婚前所购的房产为共有财产。婚前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那是在《婚姻法》中所明确规定的,如果这个上位规定对不动产是有效的,那么,出台这样的解释就显得有点多此一举。然而,实际问题并不是这样。
婚前购房有三种:一种恋爱关系未确定之前购房,交了首付后,按揭款延续到婚姻存续期间的;第二种是恋爱关系确定,一方购房,付首付,但按揭款债务的清偿延续到婚姻存续期间的;第三种则是恋爱关系确定,并已谈婚论嫁,依民间风俗,一方出资首付,另一方独担或双方共担按揭款,且此债务延续到婚姻存续期间的。第一、二种购房的情况,只要产权登记人为首付一方,判为一方婚前财产并无问题。问题在第三种,就是民间所称的“婚房”,且婚房往往是婚姻得以实现的前提。这就埋下了一个假定:如果对方不出首付不购房,不仅婚姻不可能产生,而且另一方也可能自己购房。在房价高涨时代,另一方由于信赖对方婚姻承诺而没有购房,婚姻结束后却失去对婚房的产权共有人身份,这对另一方显然不公平。
此司法解释公布后,《广州日报》曾联合多家网站进行问卷调查,在近800名网友中,七成网友认为婚房应共有,而且认为婚前公证太无情。笔者也发现,曾经一度流行的“丈母娘推高房价”论,其实揭示了“婚房”是婚前购房乃至普通购房中最普遍的现象。所以,最高院的婚前房产司法解释,完全可以狭窄化为“婚房司法解释”。
依民间习惯,婚房一般由男方首付购买,而且依中国含蓄的行事惯性,大部分热恋到成为夫妻的男女一般都不会选择去公证财产,这样一来,仅凭“婚房司法解释”,是完全不能充分保障双方利益的。
由于婚房是多个利益相关人意思交汇下达成共识而后付诸行动的结果,它的法律事实载体的基础应该还原为当事方的意思自治,它指向婚前共识和默契。意思自治是所有民商事行为中的最高规则,不坚持意思自治,公权力就会肆无忌惮地扩张,从而干涉、威胁当事方行为选择的边际空间。
正如众多网友评论的最高院“婚房司法解释”令多少女人掩面哭泣一样,“婚房司法解释”试图以简单主义排解复杂因素构成的婚房纠纷。然而,社会经验一再证明,“一刀切”的做法固然操作简便,但往往是社会成本最高昂的。在司解的压力下,多方私人的意思自治所汇聚的默契,只好为了庸俗财物产权的安全而进行“损害感情”的公证,在公证处生意兴隆之际,也就是民间法制下的感情规则哭泣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