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婚同居的法律构想
我国非婚同居的法律构想
非婚同居当事人对生活方式的自由选择,体现了我国婚姻法所倡导的婚姻自由原则,即公民有结婚的自由,也有不结婚的自由。是否需要采用法定形式来见证自己的生活方式,决定自己与他人的结合与分离,完全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做主。当前,有关处理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法律处于缺位状态。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非婚同居案件中,只有因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法律对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非婚同居进行规制带有一定局限性,不能全面解决因解除同居关系而面临的一些问题,致使诸多纠纷长期在国家公权力干预之外,无法走入司法程序,这不利于实现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非婚同居作为当事人自主选择的家庭生活方式,只要这种选择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序良俗和他人利益,法律就应当对这种选择予以充分的尊重,就应当对此种选择予以承认、加以适当的保护并提供救济。
因此,我国立法不应继续回避,法律应加以调控非婚同居,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以彻底解决非婚同居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以及所产生的社会责任
关于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首先应当承认非婚同居的同居协议。同居协议深刻了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次,在没有同居协议的情况下,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方式应与合法婚姻关系有所区别。一般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都不愿意受到婚姻法的规制,否则完全可以寻则合法婚姻关系,至于不被允许结婚的人同居,如果期望得到婚姻法那样的平等保护,可以通过同居协议确定双方如同合法婚姻关系那样的平等保护,可以通过同居协议确定双方如同合法婚姻关系那样的权利义务。但是,给予非婚同居和合法婚姻外在形式和内在功能上的类同,其必然导致而这权利义务配置的类似或相同,因此,在某些情况下,赋予同居伴侣与合法配偶相同的权利是必要的。一般来说,我国立法应当对非婚同居关系的如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
非婚同居的人身关系
很多非婚同居的男女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共同劳动、生养孩子和赡养老人。但,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从性质上说,是界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和违法的同居关系之间的。现行法律虽不承认非婚同居者的夫妻身份关系,但“法不禁止即自由”,因此绝不能否认他们之间的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形成的同居关系式的事实。对非婚同居期间所形成的人身关系进行适度保护,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因此,非婚同居的下列人身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居期间的同居义务以及互相忠实义务。夫妻同居权是基于《婚姻法》的规定,受婚姻法的保护,是缔结婚姻关系所产生的配偶身份权,对维系婚姻生活、家庭幸福、稳定社会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非婚同居有别于夫妻间基于法定婚姻而形成的同居,那么,是否需要对非婚同居的同居权利进行规制呢笔者认为应该对其进行规制。非婚同居当事人是基于不想被婚姻所产生的系列人身关系所束缚而选择非婚同居,但是,如果不对其同居义务及互相忠实的义务进行规定,则将导致性交的泛滥,使社会的不正之风滋长,形成不利于社会稳步发展的绊脚石。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相互应具有人身占有关系,在解除同居关系前,任何一方不能与他人保持两性关系。同居期间违背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互相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互相抚养应被认定为双方同居义务的随附义务,也是符合社会道德的。同居期间,同居的任何一方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抚养有权要求对方抚养,另一方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单方面解除同居关系,即使最终解除同居关系,也应当对困难一方予以经济帮助。对此,我国现行的法律无任何规定。允许双方当事人毫无限制的解除同居关系,显然不利于对弱者的保护。
计划生育义务。《广东省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提到:严禁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严格把好婚姻登记关,对未经办理结婚登记而非法同居生育者,按违反婚姻法和超计划生育处理。此项规定,只是对非法同居生育者的处罚,但是非婚同居不与非法同居等同,那么,如何对非婚同居进行计划生育应给予法律的规定。《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第三十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提前生育、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由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双方上述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此项条款中提及的“婚外生育”,笔者认为应当包括非婚同居生育。由上可以看出,我国存在对非婚同居的计划生育问题有相关的法律限制,但仅存在于个别省或市,必须对其进行全国统一的规定,才能保证国家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同居终止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人们决定同居是,并未互相允诺永远在一起。人们选择非婚同居的一个非常现实的理由是这种关系不须通过潜在的高昂的诉讼程序即可解除.因此,对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不应舍弃这一点的规定。
同居期间同居双方还应有下列权利与义务:一定范围内同居双方的家事代理权,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住所商定权,住房居住权,声誉的权利。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解除非婚同居的权利。
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
1、非婚同居间的财产中,除了明确隶属于当事人个人财产的部分外,其他部分是当事人以感情为基础,在共同生活期间经过双方共同劳动和共同努力而获得和积累的财产,具有共同财产的特点,应由双方平等享有所有权。与正常婚姻不同的是,双方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等,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首先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能认定财产归属或由双方共同行为获得的,应推定为共有财产。在分割财产时,还应该依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同居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状况、过错程度以及对“家庭“贡献的多少,依据保护无过错方和子女、女方权益的原则,对共有财产作适当地分割。
2、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继承权。由于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无任何亲属关系,从理论上说,双方无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可以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也可以取得继承权:同居一方死亡而立有遗嘱的。
现在,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顺应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妥善处理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新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障公民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