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

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

非婚同居当事人选择非婚同居关系的动机之一就是要摆脱婚姻配偶人身关系的负担,因此,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的确立并没有伴随着相关的人身法律关系的形成。从而,在男子与女子的亲属间以及女子与男子的亲属间也不形成任何姻亲关系。罗素在论及试婚时指出,所有不包括孩子的性关系都应被视为是私人的事情。如果男女同居而没有孩子,那这完全是他们自己的事情,而不是其他人的事情。[4]但是,在非婚同居期间有生育子女的,有关亲子关系在法律上当然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由此可知,非婚同居双方均对其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在我国,非婚同居配偶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等同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同样,他们也互相拥有继承权。当非婚同居关系破裂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相应的抚养、教育费用直至子女成年为止。

同时,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未抚养子女的一方的探望权须得到保障。我国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一般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而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那么,非婚生子女应该当然地享有被探望的权利。而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探望权的主题、范围、行使的方式、司法实践中探望权的保护等问题应与婚生子女的父母所行使的探望权应是一样的。既然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理应拥有探望权,那么子女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应该拥有同样的权利。若是不赋予子女的事实亲属以探望权,则对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以及心智的健全是很不利的,进而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关键词:当事人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