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男女之间非婚同居关系之论述
关于男女之间非婚同居关系之论述
未婚同居,有的学者也称之为“不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①。这种同居一般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它又涉及到两种情况:第一是同居的男女双方在同居之前都没有过婚姻,他们的同居不涉及到他人的婚姻。在校大学生的恋爱同居,在很多农村中的那种“只办喜酒不办证”的“事实婚姻”同居,试婚等。第二种情况是男女一方或双方在同居以前有过婚姻,但在同居之时其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
一、同居关系的内涵
近年来,同居现象非常普遍,但是我国婚姻法中原无同居关系这一概念,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公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将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之间的关系表述为非法同居关系,该解释在制订后,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地受到各界的质疑。因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似乎可以得出如下认识:处于婚姻关系之外的同居关系,还可以再具体细分为两大类:即合法的同居关系和非法的同居关系。好像法院予以解除的,只是那种非法的同居关系,而对于合法的同居关系还是应该予以保护的。可是,我国又有哪种同居关系是法律明文规定了其合法性的呢就法理而言,法无明文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即为合法行为。非法,应当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而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无婚姻关系者同居的规定,既然法无明文规定,又何来非法呢法律没有规定同居关系的合法性,但这也并不能反向推出同居关系就是非法的结论,所以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就修改后的《婚姻法》所作的第一批司法解释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非法”二字删除,只称为“同居关系”,然而该解释中却仍未对同居关系的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
同居关系是一个外延较广的概念,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同居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内容也都有所不同。比如从同居各方的性别出发,可以有同性之间的同居和异性之间的同居之分。从同居各方的婚姻状况入手,又可以分为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从双方对外所公示的关系来看,同居关系还可以分为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和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由此可见,同居关系的含义应包括广义的同居关系和狭义的同居关系。所谓广义的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从此含义理解的话,可以形成同居关系的情形很多,范围也很广。与自己同住的亲属、朋友、同学等,形成的都属于广义上的同居关系。而狭义的同居关系,则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一般人们讲的同居关系问题,通常都属于这种狭义的同居关系范畴,即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但却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其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却与婚姻关系有着相类似的特征。因此,我们认为同居关系是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而自愿、持续、稳定、公开地有性生活内容的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社会关系。同居的分类
二、、同居的分类
同居关系的种类可以从多方面去划分。大的方面我分为事实同居和法定同居。我这里从同居当事人是否已婚来分,将事实同居关系又分为“未婚同居”与“已婚同居”。这也是常常看到的对同居的分类。
未婚同居
未婚同居,有的学者也称之为“不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①。这种同居一般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它又涉及到两种情况:第一是同居的男女双方在同居之前都没有过婚姻,他们的同居不涉及到他人的婚姻。在校大学生的恋爱同居,在很多农村中的那种“只办喜酒不办证”的“事实婚姻”同居,试婚等。第二种情况是男女一方或双方在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