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分割有遗漏
离婚后财产分割有遗漏
1990年,王女士带着儿子王甲、王乙改嫁,与张先生结为夫妻。双方当时均系再婚。婚姻存续期间,张先生与王女士共分得山地1.25亩,种有3棵核桃树。1998年8月,王女士与张先生协议离婚,但并未对上述3棵核桃树进行财产分割。后王女士因病去世,兄弟俩作为王女士的继承人要求张先生返还兄弟俩“1.5棵”核桃树的对价款3000元。
张先生辩称,其与王女士离婚的时有口头协议,约定共同分得的1.25亩的山地归自己所有,地上的核桃树也理所应当归自己所有。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争议的3棵核桃树系张先生、王女士共同承包的,张先生与王女士离婚时未对其归属做出约定,应视为二人共同共有。现张先生将三棵核桃树据为己有,侵害了作为继承人王甲和王乙的合法权益,二原告要求张先生返还核桃树相应对价款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故判决张先生给付王甲、王乙核桃树对价款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