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财产法律调整之比较法考察及建
非婚同居财产法律调整之比较法考察及建议
非婚同居不同于婚姻关系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在于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不发生人身关系而仅产生财产上的关系。这一点世界各国及我国婚姻法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基于当事人之间人身关系而产生的贞操义务、同居义务、冠姓义务便不复存在。综观世界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共同财产权、遗产继承权以及抚养请求权。下面将对此财产关系分别作一比较。
非婚同居共同财产权
非婚同居的共同财产是指非婚同居当事人在共同的生活和劳动中获得或积累的财产。
目前理论界对于非婚同居共同财产权有两种观点:
1、非婚同居当事人间的共同财产否认理论。根据这一理论,在非婚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或解除时,一方尤其是女方不能享有此种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受英美普通法影响至深的国家和地区采用这一理论的主要原因为:他们希望通过此种方式抑制非婚同居的产生从而保持婚姻关系的纯正地位。如果承认非婚同居一方对他们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无疑等于承认了婚姻以外的非法性关系。
2、非婚同居当事人间的共同财产权肯定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否认一方尤其是女方对他们在非婚同居生活期间的共有财产请求权的作法不利于妇女的合法权利之保护。因而在多数国家和地区,法律承认当事人一方,尤其是女方在非婚同居生活解体时享有共有财产分配请求权。
3、我国现行立法的相关规定及立法建议
笔者认为其总体思路为:对非婚同居要给予法律保护,因为非婚同居有其产生发展的历史根源和现实社会基础;但又要适当保护,因为毕竟传统婚姻家庭是现代社会的主流,是当今社会稳定的主要力量,在保护非婚同居的,要考虑到不能对传统婚姻家庭的冲击过大,即对非婚同居保护要有一个度的问题。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未婚同居及其财产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法律在这一领域还是一空白,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这一规定未涉及到没有婚意而共同生活的非婚同居者的财产关系,且规定中“共同所得”,“一般共有”非常笼统,不知所云。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易采用契约制来解决非婚同居财产问题,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自由。如前所述,非婚同居具有契约性质,并且能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上找到其存在的现行法律依据,既有合法根据又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且易为广大社会公众所接受。法院应当认可双方当事人关于非婚同居契约的约定,除非其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在没有协议时可参照适用法定规律的夫妻财产制。
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传统理论,继承权的取得以一定的合法身份存在为前提,在这里由于非婚同居当事人无婚姻中的夫妻身份,其自然不能享有遗产继承。但事实上为了利于社会稳定和保护当事人尤其女方利益,早在古罗时期姘居就在姘居双方产生继承效力。在当代许多国家,非婚同居产生当事人间的遗产继承效力已成为法律的通则。如南斯拉夫斯洛文尼亚1976年婚姻家庭法第12条规定,非婚同居双方享有相互遗产继承权;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也规定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有继承权;南斯拉夫科索沃继承法也规定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严格条件下的继承权。
在我国,法律不承认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有遗产继承权,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如果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根据相互扶助和具体情况处理。但随着我国非婚同居现象的增多,我国法律建立非婚同居当事人间的遗产继承制度实有必要。
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抚养请求权
严格来讲,只有夫妻之间因双方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相互抚养的请求权,非婚同居不产生夫妻身份而不享有抚养请求权。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非婚同居而产生的非婚姻家庭已逐渐成为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有权利来选择自己的家庭生活方式,法律就应当在一定条件下承认非婚当事人之间有此种请求权。如南斯拉夫克罗地亚婚姻与家庭关系法第7条就规定,非婚同居双方……相互间有抚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