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基本理念

【劳动关系】确立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基本理念

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基本理念是指劳动法作用于劳动关系时必须遵循的一些指导思想,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理念主要有合同化理念、基准化理念、社会化理念、规范化理念等。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理念应包括以下几点:

1.非标准劳动关系与标准劳动关系本质相同。非标准劳动关系与标准劳动关系在本质上都属于劳动关系,都具有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是一种涉及人的基本权利的具有社会连带性的关系 [13]。从整体上看,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在标准劳动关系中是整体呈现的,在非标准劳动关系中则是部分呈现的。如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并不是任意的、独立的支配自己的时间进行劳动。所以,虽然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出现了一些弱化的现象,但标准劳动关系与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是相同的。

2.维护非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每个公民的劳动权都应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所以无论是通过非标准劳动关系就业还是通过标准劳动关系就业,劳动者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和劳动中的其他基本权利。所以,不应该对两种不同关系中的劳动者实行双重的调整标准,应该将非标准劳动关系纳入到标准劳动关系的整体调整范围内,并在调整过程中使非标准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享有同标准劳动关系就业的劳动者同样的基本劳动权利。

3.扩大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界定范围。我国对非标准劳动关系调整的根本途径在于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使劳动关系的认定简单化。因此,必须重新认识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将现行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外延扩大,即扩大劳动关系的界定范围。

4.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调整弹性化。一方面,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调整力度要合适。劳动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过多的保护劳动者也会产生副作用。另一方面,非标准劳动关系调整要给市场调节留有合理的空间。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最大功能是创造就业岗位,如果限制它的发展或者由于保护过度而限制,则出现的结果是降低就业,减少更多人的收入。再一方面,要设立弹性的劳动标准,要考虑具体的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特点,有些标准可以直接扩大到非标准劳动关系就业,而有的则必须进行专门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非标准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