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大后勤集团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上海交大后勤集团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降低经营风险,减少失误,保障集团和所属各单位的权益不受侵害,提高信誉和经济效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并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集团和所属单位、企业或虽不控股但拥有实际经营管理权和受托管而拥有实际经营权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各类经济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规范

第四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遵循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五条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条款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六条 对外签定合同必须是本单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委托代理人对外签订合同,但须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签约权。无权或越权行为人所订立的合同由该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在经济合同签订前,签约人、经办人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以及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的签约权限等。

第八条 合同除及时结清者外,应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条 重要、大额合同在正式签订前一般还应请法律顾问审核并签署意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有些合同可以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部门公证。

第四章 合同的审批

第十条 合同签订前应经过审核批准。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企业的一般合同由各单位负责人自行审批后签署;重要、大额合同应报集团审核,经批准后由各单位负责人签署。

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应报集团审核批准后方可订立。

第十一条 前款所称的一般合同,重要、大额合同的含义是:

一般合同是指在各单位经营范围内的为从事正常经营业务所签订的合同;

重要合同是指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对外投资、融资借款合同;房屋场地和重大设备租赁合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以及其他对企业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等。

大额合同是指涉及金额达到或超过各独立法人单位注册资金10%以上的合同;亦可由各单位根据运行中的实际情况设定金额数并报集团审批后以此为界实施。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十二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单位和有关人员都应认真严格履行合同的条款。应当重点注意几个方面:

履行合同条款的权利和义务时一定要注意时效性,防止和规避我方出现违约现象。若出现问题应及时调整,化解风险;

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应复印一份交本企业财务部门,以便按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时间和款额收款或付款。财务部门应对出现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况及时通知企业负责人。

加强验收手续。无论是货物贸易、服务、咨询,还是工程竣工等均应严格验收手续,同时以书面形式保留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因无法逾越的困难或障碍而不得不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从注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把握。

当事人双方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均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同签订合同的审批要求一致。

若经工商鉴证或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均应报有关部门备案或重新公证。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发生合同纠纷后企业应立即组织专题小组或指派专人认真应对、处理,绝不能发生由于我方的失误而造成损失的情况出现。

第十五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以友好协商为主,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保障我方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应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同时向集团作出书面汇报。

第七章 合同的管理

第十八条 集团对合同管理的要求是:分级管理,专业归口,责任到人。集团合同管理归口部门为经营管理部。各单位归口管理人一般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

第十九条 加强合同基础管理工作。

每份合同都应编号,不重复,不遗漏。合同的各种资料,包括合同正副文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分期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均应及时建档,妥善保管。

签署合同应使用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得用于签订合同。合同专用章经申报批准后刻制,统一编号,专人保管使用。凡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签约的必须填写用印申请单,确认用印人,做好用印记录。印章如遗失,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登报声明作废,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合同保管部门应对合同内容中涉及保密的条款应承担保密责任,以免由于商业机密泄露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本制度条款如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法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集团经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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