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无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得非常清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和有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几乎没有差别,仅仅在裁员的时候,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可能会享受优先录用的待遇;此外解除劳动合同时有规定的医疗期。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同于过去的固定工,它是劳动立法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的突破而不是倒退。无固定期限合同与计划经济的终身制有着本质的区别,打破“铁饭碗”是我们国家市场经济改革的最大成就之一,企业活力是国家经济活力的发动机与支柱,我们国家的立法机关不会去扼杀企业的活力。一个员工在这个企业达到了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说明企业对这名员工的认可和肯定,也证明员工对企业具有忠诚度,无固定期限合同有利于维护一种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对双方都有好处。如果仅仅考虑员工年龄大了就甩掉,不承担社会义务,企业不仅在道义上失了分,也说明企业没有社会责任感,是一种短视行为。
为了消除误解,国务院总理温家宝08年9月18日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中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做了归纳,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中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做了归纳,非常有利于澄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是终身制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