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践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误读
【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实践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误读的纠正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所以会使部分企业甚至还有一些经济学家恐惧,主要原因是存在以下误读:
误读一:认为只要劳动者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践中,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误解的误解表现在认为只要劳动者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般,实践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法定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企业必须要与这些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二是酌定情形:企业自愿与劳动者通过协商一致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中、3款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列举了三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因此,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企业才必须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这里必须是“连续的”。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必须是“连续两次”的“固定期限”;二是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三是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四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那些认为只要劳动者一方意愿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观点都是片面的。
误读二: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另一种“铁饭碗”、“终身制”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
许多用人单位认为其一旦签订就不能加以解除。其实,根据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特定情形下是可以通过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等方式解除的。这与计划经济时期的“固定工”制度有着根本不同。
1.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法定解除
《劳动合同法》对于法定解除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方面的解除权。这里仅讨论用人单位的法定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列举了五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列出了三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l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列出了四种可裁员的情形。
3.约定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必须注意是,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从而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⑤。
误区三: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
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1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类型之一,也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协商变更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