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特
【劳动关系】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特征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改革开放的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实行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与之相适应,劳动关系的建立也受到计划经济体制和政策的严格制约,呈现出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和展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的考量。概括地讲,就是采用统包统配的方式使用劳动力和与之建立固定工式的终身劳动关系。
新中国成立伊始,就面临解决大批失业人员就业的突出问题。1950年6月,政务院就规定,企业需要雇佣员工,都要向劳动介绍所申请,由劳动介绍所统一介绍。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各部门用人增多,1952年7月政务院又提出了劳动力的统一介绍要逐步向统一调配过渡的政策,不经批准,不得私招乱雇。1957年以后,国家采用全国统一招收的办法把每年新成长的劳动力“包下来”,然后再统一分配到企业,逐步形成了“统包统配”的劳动力用工制度。
固定工制度是随着统包统配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的。1956年全国有3500多万职工,其中固定工有3200多万人,占职工总数的91%。[2] 到1971年,企业大量的临时工、合同工转为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固定工制度的确立,意味着中国出现劳动力能进不能出的“终身制”劳动关系的现象。
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发轫,到60年代后期定型,一直延续到80年代中后期。其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劳动关系类型的单一化。所谓类型的单一性,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只有一种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劳动关系,这种公有制经济劳动关系主要表现为劳动关系主体一方的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和带有全民性质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劳动者也都是全民所有制固定工身份的职工。到60年代后期,企业短期性、季节性和临时性用工大量转成固定工,临时性劳动关系范围很窄,其它非公有制经济劳动关系一般不存在。
第二,劳动关系主体的抽象化。用人单位无权自行招用劳动力,而要由国家下达用工指标,在指标内招工;劳动者无权自择职业,而要由国家统一分配安置就业。劳动关系建立后,工资分配、保险福利等,都是国家统一制定政策,统一进行调整。用人单位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和监督劳动者以完成政府下达的生产计划而非经营决策。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工人并不是真正的劳动关系主体,实际上构成劳动关系主体的是非常抽象化的国家与工人之间的关系,劳动关系各领域都由国家统一计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第三,劳动关系内容的泛政治化。由于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在企业中具有主人翁地位,这种地位通常反映在劳动关系的诸多方面。比如,劳动者就业通常采取由国家统包统配的固定工终身就业制度;工资分配实行平均主义“大锅饭”式的计时工资制;社会保障采取国家和企业包起来的各项劳动保险和企业集体福利制度。此外,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企业不单纯是经济组织,它们还承担着规范国家与职工以及职工之间的政治和社会关系的多方面职责。
第四,劳动关系三方利益的一致化。在企业劳动关系中,企业是国家的企业,职工是国家的职工,全体劳动者都是国家的主人,都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劳动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都没有独立的主体身份,双方没有形成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虽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之间存在追求利益方式的差异,但这种差异远小于党和国家的利益与企业管理者以及工人利益的一致性。就职工而言,他们并不是作为真正的利益主体参与和处理劳动关系的事务,他们的利益是由国家和单位来代表的。虽然企业内也存在工会,但工会并不是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而是作为国家和单位的行政助手而发挥作用。职工对国家实际上是一种依附关系。[3]
第五,劳动关系运行的行政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通过政府的行政指令来实现的。劳动关系一旦建立,没有政府的行政指令,终身保持不变,直至退休。企业人员严格限制流动,劳动关系一方的劳动者身份不可转换。如果需要,也是由国家用行政方式进行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