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裁判标准
在因报酬问题而引起的委托合同纠纷中,首先应当确定该委托合同究竟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也即确定委托人是否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从委托合同的定义上看,《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这一规定没有明确指出委托合同究竟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因此,在具体的案件中,判断委托合同究竟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首先要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来认定。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在书面委托合同或者口头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支付报酬的数额、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内容,那么在特定的条件具备时,委托人就有义务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在委托合同中仅仅就支付报酬作了约定,但没有明确约定支付报酬的数额、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内容的情况下,应当首先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处理,即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就支付报酬的数额、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内容进行协商,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就上述事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
例如,关于报酬的支付日寸间,根据通常的交易习惯,一般是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进行。因此,如无特别约定,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提前支付报酬。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支付报酬的有关事项的,就应适用《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即:支付报酬的数额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委托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支付报酬的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在受托人所在地履行;支付报酬的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支付报酬的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在委托合同没有就支付报酬作任何约定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委托合同是无偿合同应当看到,受托人在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往往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在委托合同没有就支付报酬作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如果直接认定委托合同是无偿的,委托人不负担支付报酬的义务,可能违反交易习惯以及社会一般观念,也容易忽视和损害受托人的利益。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来处理,即委托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就报酬问题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例如,若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即便委托合同中没有约定报酬,根据律师行业的交易习惯,委托人也有义务支付报酬。反之,如果委托亲戚、朋友参加诉讼,或者委托邻居临时照看小孩,那么根据人们通常的习惯和观念来衡量,这种委托往往是无偿的,委托人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