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担保责任承担方式的法理分析
【担保责任】工程担保责任承担方式的法理分析
首先要明确,工程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从法学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关于人的担保也就是保证担保的工程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还有一种就是关于物的担保的工程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而具体到物的担保,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由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和由被担保人即债务人本人提供的物的担保。
以下首先以保证担保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例进行分析。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只有在主债权纠纷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仍不足以受偿时,才能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否则,保证人得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在法律上,保证人的这种权利叫做“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存在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的事实,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发生效力。保证人承担何种方式的保证,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如果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为连带责任保证较一般保证来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要重,所以保证人要想避免承担过重的保证责任,一定要在保证合同中明确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在分析了保证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之后,对于由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中的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就很容易明确了。这种情况下,上述分析同样是适用的,只是法学上的提法不同,即,这种情况下的担保责任承担方式分别叫做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在此不赘述。
至于由被担保人即债务人本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责任承担方式,是不需要区分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的,因为此时的担保人和被担保人混同了。在这种情况下,当被担保人即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马上就可以要求债务人以担保物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