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的规定,现将执行市房地局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有出租住房的提租办法及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镇私有出租住房的月租金标准从1995年7月1日起至12月底,每使用平方米确定为1.30元,1996年确定为1.80元。1997年至2000年的租金标准另行通知。
二、租金调整后,由租住私人出租住房的承租人所在单位增加私房租金补贴,即每使用平方米租金补贴在原补贴0.21元基础上,1995年增加到0.65元,1996年增加到0.83元。
三、租金提高后,扣除单位租金补贴的实纳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总额5%的,超过部分,在职职工可申请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离退休职工由其工资发放单位给予补贴。社会救济户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孤老户,由民政部门对新增租金给予补贴。
四、按本通知提租后原给予私房出租的税费减免政策继续适用。
五、私有出租住房的租赁合同,应规定租期。租期一般以3年为准。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需续租且无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出租人应同意办理续租手续。
六、租金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务必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保证此次提租工作平稳起步,顺利实施。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