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再就业政策继续支持国企改革和发展中办理大龄下岗职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再就办〔2004〕27号

各区县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用再就业政策继续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通知》的精神,现将办理大龄下岗职工办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符合渝委办发〔2001〕18号文件规定的职工,职工本人应填写自愿要求享受大龄下岗职工政策《申请书》和《重庆市大龄下岗职工申报表》,并经所在单位审核。
二、审核合格的由单位统一填报《重庆市大龄下岗职工汇总表》和《重庆市大龄下岗职工报批表》,会同《申请书》、《申报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职工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职工本人的档案一并送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局。
三、社会保险局审核合格的,市属企业由单位将以上资料报送市再就业办审定;区县属企业由单位将以上资料报送区县再就业办审定。
四、再就业办审定合格的,由单位将《申报表》一式5份,分别送再就业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局各1份,并装入职工本人档案1份;《汇总表》和《报批表》一式5份,分别送再就业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局,企业保留1份。
凡市属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的《申报表》、《汇总表》、《报批表》在此基础上增加1份,送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
五、企业完结大龄下岗职工手续后,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社会保险局凭审定合格的《申报表》和《汇总表》分别按“市属企业”和“区县属企业”两类人员建立数据库,以此作为大龄下岗职工发放生活费、缴纳养老保险和办理退休等有关业务的依据。
六、每年11月底前,各区县社会保险局,根据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上年度人员变动情况进行数据维护后,分别按“市属企业”和“区县属企业”填制《重庆市大龄下岗职工代缴费人员明细表》。市属企业的《明细表》报市社会保险局,再由市社会保险局报市再就业办;区县属企业的《明细表》报所在区县再就业办。
七、代缴养老保险费市属企业经市再就业办审核后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直接划拨给有关区县财政代缴;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再就业办审核后报区县财政代缴。


附件:1申请书
2重庆市大龄下岗职工申报表
3重庆市大龄下岗职工汇总表
4重庆市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报批表
5重庆市大龄下岗职工代缴费人员明细表
6重庆市大龄下岗职工代缴费人员明细表


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键词:关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