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房改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积金筹集的对象与范围

第三章 公积金的缴交

第四章 公积金的管理

第五章 公积金的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筹资建房机制,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房屋的能力,根据《昆明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的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义务性、定向性储蓄,属于“个人储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个人住房储蓄基金。

第三条 公积金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指定或委托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负责收交。

第二章 公积金筹集的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凡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储存办法。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实行公积金储存办法:

1、离退休干部、职工;

2、“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

3、临时工。

第三章 公积金的缴交

第六条 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职工所在单位共同缴交。职工个人的缴交额,为职工月基本工资乘以公积金缴交率;单位缴交额按职工个人缴交的同等金额资助计算,记入职工个人名下。

第七条 公积金的缴交率,在房改起步阶段为职工月基本工资的5% ,以后的缴交率,由昆明市政府房改领导小组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并定期公布年份缴交率。

第八条 公积金的个人缴交部份,由单位每月在职工工资中按缴交率扣除;单位缴交部份,企业应安排公有住房资金和其他划转资金解决,不足部份经财政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列入预算;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在预算外收入或事业收入中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九条 公积金由单位汇集后,在工资发放之日起七天以内通过银行缴入信贷部昆明市公积金账户,记入单位职工个人名下。

第十条 公积金利息比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

第四章 公积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信贷部负责公积金归集管理与存贷业务,并按旬将所集中的公积金划转昆明市住房基金管理处公积金账户,作住房基金专项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不按时缴交公积金,按应交额迟交天数乘以5‰ 收取滞纳金,并纳入城市住房基金。

第十三条 信贷部每年七月向单位和职工公布一次公积金对账单;若需查询时,可凭单位证明和个人证件向开户行查询。

第十四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领取工资之月起执行公积金储存办法。

第十五条 职工调动工作,其公积金本息随其转入新单位,并记入该职工名下。

职工因故脱离工作单位,中断工资时,其结余公积金本息仍留职工名下。

第十六条 职工离退休,调离昆明市,出国定居,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归还职工本人。

第十七条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结余公积金本息按国家《继承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公积金储蓄所得利息收入不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五章 公积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在建造、购买、维修自住房屋时,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公积金使用;也可以征得亲属同意,借用或者合并使用亲属的公积金。被借用公积金的亲属,需使用本人名下的公积金建房或购房时,应如数将被借用的公积金再存入本人公积金名下,存入期满半年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职工使用公积金购买、建造的房屋出售时,须将已使用的公积金如数存入自己的公积金户名内。

第二十一条 单位按时缴纳公积金后,如单位建造、购买住房的资金不足时,可向市住房基金管理处申请建房、购房低息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以本单位职工名下公积金总额为限。所贷款项应按期偿还本息,逾期不还的,除加收逾期利息外,中止其申请贷款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公室负责实施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关键词:昆明市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