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同住人应该如何认定

核心内容:拆迁时,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认定为公有住房中的同住人最近,不少读者询问这个问题。下面,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内容。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公房拆迁时,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由于对“同住人”的概念理解不统一,以致拆迁人、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发生诸多矛盾,不仅影响了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的甚至为此走上法庭。据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倪凌华律师介绍,成为“同住人”应符合三个条件:

首先,“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目前,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实现了从按人口补偿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转变。据此,公安机关对本市房屋拆迁地区的户口管理规定也作了相应的调整,新核发拆迁许可证基地内的本市常住户口不再进行“冻结”。因此,“同住人”的常住户口应当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前取得的。

其次,“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对于“居住一年以上”的时间规定,可以理解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的前一年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并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也可以理解为曾经在该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对于该条中的“特殊情况除外”,有关管理部门对此未加以明确,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发生纠纷。一般来说,因居住条件困难在外租房,因方便就学、就业而在学校或工作单位居住等情形因当属于特殊情况。

最后,“同住人”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本条所指的“住房”是指具有个人产权的房屋或有使用权的公房。虽无住房但享受过住房补贴的,也应视为有住房。至于“居住困难”的认定,可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为参照标准。

在此需提醒市民的是,拆迁过程中对“同住人”的界定应当同时符合上述三项条件,但对于因结婚、出生而在拆迁房屋内居住不满一年或他处有住房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只须在拆迁房屋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即可。

关键词:公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