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合同是否有效,传真合同有哪些隐患
传真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条明确指出:书面合同的形式可以表现为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从这条可以看出,合同的形式包括传真件。
那么是不是法律规定认可传真的形式,我们就可以放心地以传真件来签订合同。因为现实生活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身处两地,难以面对面签订合同,采取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对双方都很便利。但是,由于传真件在传送过程中经常出现字迹不清、内容模糊等情况,并且容易被伪造、篡改,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受到质疑。
上述规定是建立在双方对有签订合同这一事实不存在异议的基础上,如果双方对“是否有签订合同”、“合同是否是对方所传”等问题有争议,那么就需要其他证据来注明该合同的真实性。
传真合同有哪些隐患?
1、对传真属于原件还是复印件争论不一。一部分人认为传真件属于复印件,其无法真实再现原件经过修补所造成的瑕疵,因而属于复印件。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当事人之间通过传真对书面合同的条款进行确认,与在同一张合同纸张上签字确认并无实质区别。因此,用传真订立合同,若合同正常履行则没有问题;若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就传真件到底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就难以确定,影响审判结果。
2、传真件缺乏证据效力。通常而言,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才有证据效力。因此,法院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通常考虑诸多因素:传真件是否是传真方所发出,接收方是否收到了传真;当事人之间传真往来过程是怎样的;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是通过什么方式商谈的;是否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用于补强合同传真件证据。建议使用传真件签订合同后还是需要重新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加盖双方印章。
传真合同怎么完善?
法律允许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但是如果双方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纠纷时,会涉及到证据的有效性。就是说,如果一方否认以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的真实性,对方应当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对方需要证明以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确实是双方的行为,确实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为了保险起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
1、以传真签订合同后,双方应当通过信函邮寄合同给对方并分别签署非传真的书面合同。
2、收集、保留其他能够证明双方以传真方式签订了合同的证据,如有关信函、电话录音、电子邮件、有关的凭证(如电话的记录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