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所有权证中房屋建筑面积填写格式的通知
宁波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甬房[2003]20号
关于房屋所有权证中房屋建筑面积填写格式的通知
各县、区房地产管理局、大榻开发区、保税区房地产管理处、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
为维护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统一规范全市房屋所有权证中建筑面积的填写格式,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证主页的房屋状况中建筑面积一栏填写属房屋产权人所有的总建筑面积,即产权人自有部位建筑面积力口所分摊的公用共有部位建筑面积之和。
二、房屋所有权证附页的附记一栏下填写"其中公用共有部位占×××平方米"。
三、房屋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二位。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执行前原已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中房屋建筑面积的填写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自执行之日起可结合房屋产权转移过户及房屋所有权证的年验等换发证工作,逐步按本通知要求予以更正。
二ΟΟ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