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禁止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购、租民房的通知

近年来,不断发现一些单位不经批准擅自购、租民房,甚至出现了哄抬房价、以物易房、买房占地、轰赶住户搬家等现象,不仅给北京市的房屋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人为地加剧了市民住房的紧张状况,也给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的工作带来了不良影响。

关于禁止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擅自购、租民房,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早有明确规定。一九五四年,政务院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政务院关于停止公家购、租民房的规定,曾分别通知中央及北京市属各单位停止购、租民房。一九五六年,中共中央批转的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明确指示:“从现在起就应停止一切党、政机关,社群团体,部队,国营和地方国营企业向私人购买房屋。”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严肃处理违反规定购、租民房的事件,北京市人民委员会于一九五七年又发布了《关于处理各单位未经批准而购、租民房问题的通知》,再次决定“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业、部队、学校、今后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购、租民房;如发现未经批准而购、租民房的,除房屋无条件地交市房地产管理局接管或处理外,主管部门应给有关人员适当处分。如有其他违法行为,并应转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但是,部分单位无视上述政令,擅自购、租民房事件仍屡有发生,且日益增多。为了坚决禁止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私自购、租民房,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重申上述各项规定,并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任何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购、租或变相购、租民房。国家需要收购的房屋,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价收购。

二、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以来,凡未经批准已经购、租民房的单位,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听候处理。正在私下进行购、租民房的,应一律停止进行。

三、今后如再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私自购、租民房的,除购、租的房屋无条件地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接管或处理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给有关人员适当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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