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人为何被判搬出房屋
房屋所有权人为何被判搬出房屋
来源陈海昶律师
基本案情
两原告婚后无子女,为老有所养,两原告与侄孙女,订立一份赠与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双方约定:“赠与人将坐落在某处的房产赠与给侄孙女所有”,“该房产依法办理过户后,赠与人仍然有权居住直至逝世为止,在此期间,受赠人无权干预赠与人的居住权”。后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搬进与两原告共同居住。后因被告生孩子后,为生活事务,经常与两原告发生矛盾,后因矛盾激化,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被告的赠与合同,让被告搬出此房。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居住在一起虽有矛盾,影响了两原告对房屋的居住、使用,但并没有严重侵害两原告,对原告要求解除赠与合同之诉请,不予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逝世前对房屋享有居住权,涉案房屋又系成套住宅,无法分割使用,为使两高龄原告能安度晚年,由被告搬出居住较为妥当。被告可待双方矛盾消除或两原告逝世后再搬进该房居住。遂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搬出住房;二、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评析
本案涉及的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原告是否享有赠与合同解除权;二是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被告是否应搬出该房屋。
首先,关于原告是否享有赠与合同解除权。
《合同法》赋予了赠与人撤销权。赠与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任意撤销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除非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甚至在赠与合同已经一部或者全部履行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撤销权人可以撤销赠与。法定撤销主要有三种情形: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受赠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必须是达到严重的程度,如受赠人本人或指使他人故意谋杀、伤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或者故意侮辱、诽谤赠与人或其近亲属。不包含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在生活中存在口角,只是一般矛盾,尚未构成严重的程度,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因此,原告不享有赠与合同解除权。
其次,关于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被告是否应搬出该房屋。
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被告,本应当然地对房屋享有使用权,即应有居住权,但为何法院最后判决让产权人搬出房屋
主要理由有,第一,原、被告双方居住在一起经常发生矛盾,后来矛盾比较激烈,双方已无法共居一处;另涉案房屋系成套住宅,无法分割使用,故只能选择让一方居住。第二,鉴于二原告均系高龄老人,应当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老年人进行特殊保护,若让被告居住此房,则二位老人无处安身。第三,涉案房屋系二原告所赠,若让被告居住此房,而二原告无处居住,则有失公允。第四,原、被告双方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过户后二原告仍享有居住权,且被告无权干预,可以理解为,双方在合同中对被告行使所有权作出了一定限制。所以,判决让作为所有权人的被告搬出房屋较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