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拆迁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省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编制和严格落实拆迁计划
各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拆迁的计划管理。要抓紧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省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要编制项目年度拆迁计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重点办备案。市州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省重点建设项目拆迁计划。
省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及时向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及早申报拆迁计划。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省重点建设项目要求及时认真做好各自的工作,避免因前期工作失误而对拆迁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严格落实省重点建设项目拆迁计划。未纳入拆迁计划范畴的省重点建设项目不得实施拆迁工作。
二、坚持依法依规按程序实施拆迁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拆迁必须取得拆迁许可证,并在拆迁现场公告。拆迁许可证件的发放、拆迁工作量认定、价格评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手续和实施程序,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理。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拆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要严格遵循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补偿标准,由市州政府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同一个市州有多个省重点建设拆迁项目的,市州政府应统一拆迁补偿标准,不宜在同一地区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执行不同的拆迁补偿标准。
要严格拆迁补偿资金管理,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用,应严格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给被拆迁人,严禁挪用和抵扣等。拆迁人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妥善做好被拆迁人的安置工作。
三、及时纠正和查处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省重点建设项目拆迁审批既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又要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批时间。对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在手续齐备情况下,不按时核发拆迁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或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经核实后,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对拆迁人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拆迁或擅自委托拆迁,造成拆迁纠纷的,要依法追究拆迁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对被拆迁人不向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说明理由,故意拖延时间,漫天要价,拒不拆迁,影响省重点工程建设进度的,可依法向当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对不执行裁决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四、切实做好企业拆迁和“三杆”迁移工作
省重点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内企业的拆迁,不应涉及企业改制、变更或者破产所引发的相关事项。如企业拆迁必须涉及改制、变更或者破产其它事项,应由市州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先行协调解决,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拆迁人不承担省重点建设项目拆迁以外的其它补偿经费。
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三杆”的迁移以及水、油、气管道、公路改移,由被拆迁的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拆迁,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经费,被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拆迁时限内完成拆迁。
“三杆”的拆迁以及水、油、气管道、公路改移等的拆迁补偿价格的确定,应按照土地管理、拆迁法规、政策及有关工程定额、取费标准计算。没有具体政策规定或没有相应定额及取费标准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补偿价格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委托相关的行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各市州行政区域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拆迁完成情况将作为省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责任目标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市州政府和各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与省重点工程建设有关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拆迁工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重点办要加强重点工程拆迁情况的调度、协调和督查,保证拆迁项目的顺利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