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的认定是怎样的,恶意串通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恶意串通的认定是怎样的?

恶意串通的认定是怎样的,恶意串通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出卖人一房二卖,如果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出卖人与后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前买受人利益的情形,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但恶意串通是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需要依据当事人表现在外的行为等客观情况,结合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等对其主观心理进行推定。一般情况下,认定恶意串通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后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若买受人购买现房却不实地考察房屋、不了解房屋居住使用情况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主观上对侵害先买受人的利益具有重大过失。

二、审查房屋实际交易价格,后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对价。若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明显低于在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交易价格,则可能存在恶意。

三、审查具体的交易方式、过程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

四、审查交易双方的关系、后买受人的身份、交易双方是否有不合理的经济往来等。

恶意串通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恶意串通的认定是怎样的,恶意串通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恶意串通行为,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恶意串通行为是极其常见的,可以说,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恶意串通合同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在合同签订之前或者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之间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恶意串通造成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该合同是无效的,且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者返还第三人。

综上,我国对恶意串通的规定是极其严格的,这要求合同签订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不恶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恶意串通和欺诈的区别是什么?

恶意串通的认定是怎样的,恶意串通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其一,当事人不同,欺骗是指合同一方去坑害另一方。恶意串通是合同双方串通一气去坑害第三人或合同的其他的当事人;

其二,欺诈是可撤销的情形,而恶意串通是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键词:恶意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