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监督法、企业破产法和合伙企业法(修订)分别于今天下午以高票获得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在回答有关记者的提问时认为,与现行的企业破产法相比,新的企业破产法有三个突出特点。 一是新的企业
记者今天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监督法、企业破产法和合伙企业法(修订)分别于今天下午以高票获得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在回答有关记者的提问时认为,与现行的企业破产法相比,新的企业破产法有三个突出特点。
一是新的企业破产法,不论是对破产实体问题的规定,还是对破产程序问题的规定,都更加明确、具体。法律条文的数量由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六章四十三条,增加到现在的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为处理破产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清晰的法律依据。
二是新增设了企业重整制度的规定。目的是对一些因各种原因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实施重整,以摆脱困境,恢复生机,尽可能避免因破产清算带来的职工失业、社会财富损失等社会震荡。
三是对破产清偿顺序作出了更加符合我国国情,更有利于保证职工权益的规定。按照“新老划断”的制度安排,在保证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优先清偿的同时,兼顾担保制度的稳定,维护交易安全。
安建认为,完善的企业破产制度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三方面的意义:第一,企业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础性法律。因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有竞争就会有失败,对竞争失败、以至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企业,按什么办法来清偿债务,以保证所有债权人都能公平受偿,使竞争失败的企业能够有序退出,使经济秩序能够保持正常呢这就要靠破产制度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