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的产权交易
这里所说的破产企业的产权交易仅指国有企业破产后要求上市变卖其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发生的交易。其他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国有企业破产后,其产权交易的特殊性,因而有专门的政策规定予以调整,所以它没有普遍适用性。一、破产企业产权的上市破产企业产权在上市时,应当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宣布成立的破产清算组作为出让申请人。破产清算组提出破产企业产权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委托具有产权交易市场执业会员资格的产权经纪机构从事产权转让工作并与之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向产权交易市场提出上市出让申请。产权经纪机构在接受破产清算组委托后,应会同破产清算组共同组织准确、完整的上市资料,并对上市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产权经纪机构提交产权交易市场复审后上市。破产企业产权上市出让的内容及出让底价应经受理法院确认。破产清算组委托产权经纪机构向产权交易市场提出上市出让申请时,须同时提交以下资料:1.受理法院宣告成立破产清算组的批准件;2.破产清算组与产权经纪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3.企业产权上市申报书;4.受理法院对出让内容及底价的确认书;5.有关产权归属的证明材料(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以及知识产权证等复印件);6.产权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材料。二、破产企业产权的信息公告产权交易市场对符合上市要求的出让信息,以下列方式,向会员单位及社会公告:1.产权交易市场在批准破产企业产权上市的两个工作日之内,将上市信息输入交易信息网络,公布出让信息;2.产权交易市场以传真或邮件的方式,向所属会员发送出让信息;3.由产权交易市场代理,统一在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刊登产权转让公告(公告费用由破产清算组承担,在清算费用中列支)。破产企业产权出让信息向外发送后,收购人可委托具有产权交易市场执业会员资格的产权经纪机构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查询并直接与破产清算组及其委托的产权经纪机构洽谈。三、破产企业产权的交易破产企业产权上市交易的方式一般也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招标转让、竞价拍卖等方式,也可用经当地产权交易管理部门批准的方式进行交易。交易方式一般由产权交易市场会同受托产权经纪机构及破产清算组,根据上市产权供求的实际情况和交易规则,商定适当的交易方式。如遇特殊情况,按产权交易管理部门指定的交易方式进行。破产企业产权交易时间,一般在产权交易市场批准该破产企业产权上市出让三十日后进行。破产企业产权的出让底价应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并由有关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作为依据。破产企业产权的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债权人有优先购买权。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按有关规定提取,并须经有关部门确认。破产企业产权转让成交后,受托产权经纪机构组织交易双方签订由产权交易市场统一印制的《产权转让合同》,并由产权经纪机构提请产权交易市场审核签证。在提请合同审核鉴证时,产权经纪机构同时提交以下资料:1.收购人与产权经纪机构签订的委托收购协议;2.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确认书;3.收购人资格及资信证明;4.职工安置方案或再就业服务中心接受破产企业职工证明;5.政府有关部门对职工安置费的确认证明;6.产权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材料。产权交易市场在按有关规定审核该产权转让合同及其附件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完整性后,给予鉴证。四、破产企业产权交易后的结算交割破产企业产权交易成交后统一以人民币结算,如需以外币支付的,以合同生效当天的外汇市场公布牌价折算后结算。破产企业产权变现后的价款应通过其委托的产权经纪机构,按合同的约定期限汇入受理破产案件法院指定的账户。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交易双方应在产权交易市场规定的时间内,向其委托的产权经纪机构交纳交易手续费,出让人交易手续费在破产清算费用中列支。在产权交割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一般由受让人自理,也可由双方协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