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这里提到了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这里提到了“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概念。第二款,是对第一款的补充,将“可能性”,也规定了处理的办法。
依据这个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条规定了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当然,也赋予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权利“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考虑到“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这种情况,法律规定“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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