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国的破产立法实践看,在对破产原因的界定上,主要采用两种标准:一种是资产负债表标准,即将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作为企业破产原因;另一种是现金流标准,即将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企业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法根据我国国情,并借鉴国际通用的破产原因界定
从各国的破产立法实践看,在对破产原因的界定上,主要采用两种标准:一种是资产负债表标准,即将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作为企业破产原因;另一种是现金流标准,即将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企业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法根据我国国情,并借鉴国际通用的破产原因界定标准,将破产原因规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规定实际上涵盖了两类破产原因,其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另一类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当企业法人具备这两种原因的任何一种时,就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其实施破产清算、破产和解或者破产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