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审计中注意的事项
根据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应于法院宣告破产日,按照办理年度决算的要求,进行财产清查,计算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结转利润分配,进行相关的财务处理,在此基础上编制宣告破产日资产负债表、自年初至破产日的损益表,以反映企业破产宣告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状况。因此对企业破产的审计,主要是对破产企业破产宣告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的真实、正确、合法性进行的审计。
由于破产企业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所以对破产企业的审计也有别于正常的企业审计,审计的方法和重点也有所不同,审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破产企业最为显著的特征是企业持续经营的终止。
在进行企业破产审计时,对截止破产日的会计各要素在审计确认和计量时,应考虑非持续经营原则。因此在对破产企业会计报表各项目审计时,应进行以下处理:对货币资金要以经盘点核实的实有数列示,不再保留未达帐项,对于白条抵库的现金支出应及时调整帐务;对属于遵循配比原则列示在帐面的“待摊费用”、“预提费用”、“递延资产” 等帐户余额,应全额冲减当期损益,帐面上不再保留余款;对审计查出和原挂帐尚未处理的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帐户余额,应根据其具体内容,提出核销建议及时处理,不再保留余款;对债权债务、长短期借款本金及利息应及时确认;对“欠交税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帐户的余额,应按经核实截止破产清算日的实际欠付数列支。如与原帐面数有差异的,应予以审计调整。
二、在企业破产审计中,按照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1、应关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破产企业处理财产的下列行为: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款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
2、应关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破产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个别清偿使债务人受益的除外);
3、应关注破产企业为躲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以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
4、应关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企业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
5、应关注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审计中如发现企业有上述行为,应按照破产法要求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撤销有关行为或者追回财产,并进行相应的审计调整。
三、对破产企业财产的认定审计中应注意,按照有关规定,对破产企业非破产财产,应在破产企业资产负债确认时,予以审计剥离。其中包括:
1、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3、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企业破产财产;
4、存放在破产企业的外单位及个人资产。
四、由于企业破产直接影响职工的个人利益,并且企业破产也会引发职工对某些企业领导人的不满,因此企业破产时,破产企业职工会向有关部门反映一些问题。
对一些需要审计查证的问题,有关领导和部门会要求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因此审计机关和审计部门进行破产企业专项审计时要注意:1、依靠破产企业干部职工开展工作;
2、要做好扎实的细致的审计工作;
3、要做好反映问题群众的政策说明工作。
总之,对破产企业的审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的工作。审计人员只有不断学习,扎实工作,才能圆满完成审计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