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破产财产范围及分配

破产财产亦称债务人财产,是指企业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有归破产企业拥有的可用于破产分配的全部财产的总和。 破产财产的构成条件是:第一,必须是破产企业法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第三,必须是依照破产程序 破产财产亦称债务人财产,是指企业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有归破产企业拥有的可用于破产分配的全部财产的总和。

破产财产的构成条件是:第一,必须是破产企业法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第三,必须是依照破产程序可以强制清偿债务的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破产财产包括:一是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二是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三是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四是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的其他财产权利中包含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亦属于破产财产。

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规定了其债务清偿顺序,即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次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补助及社会保险费用;欠缴税款;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比例分配。(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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