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主体行使企业债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案情简介】于某于1997年11月26日向A制衣厂借款21万余元,并出具了借款单。该制衣厂于1999年6月8日开始办理注销审批手续,B村委会表示该制衣厂是其下属企业,该制衣厂一切债权债务由B村委会负责清算,并同意工商局做直接注销。2002年5月29日,B村委会作为原告起诉于某 【案情简介】于某于1997年11月26日向A制衣厂借款21万余元,并出具了借款单。该制衣厂于1999年6月8日开始办理注销审批手续,B村委会表示该制衣厂是其下属企业,该制衣厂一切债务由B村委会负责清算,并同意工商局做直接注销。2002年5月29日,B村委会作为原告起诉于某给付借款21万余元。于某辩称,原告作为清算主体,应在1999年6月8日至2001年6月7 日内主张权利,原告现在才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裁判要点】一审法院认为,于某向A制衣厂借款并出具了借款单,于某与A制衣厂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于某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A制衣厂于1999年6月被注销,其债权债务由B村委会负责清算,B村委会有权向于某主张权利。因借款单上未明确还款日期,原告作为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于某还款。据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二审法院认为,A制衣厂被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B村委会负责清算,B村委会有权对A制衣厂的债权主张权利。B村委会于1999年6月同意工商局将A制衣厂注销,并表示清算其债权债务,此时村委会应当知道A制衣厂与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在此后2年内,村委会作为惟一的合法权利主体未向于某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时已超过诉讼时效,遂驳回了B村委会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