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条件的具体内容

破产的条件(民诉法第119条、破产法第7条、破产法意见第8条) (1)企业法人严重亏损; (2)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如果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是被申请破产的法人的债权人,他只需证明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

    破产的条件(民诉法第119条、破产法第7条、破产法意见第8条)

    (1)企业法人严重亏损;

    (2)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如果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是被申请破产的法人的债权人,他只需证明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要求清偿、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数额以及有无财产担保(证明有无优先受偿权)的有关证据。

    3.管辖

    企业法人的破产有企业法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4.破产的程序

    (1)申请的提出

    (2)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法院受理申请后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及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4)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在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在公告后三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视为放弃债权。

    (5)对债务的人的财产进行清算。

    (6)债务清偿。

关键词:公司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