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涉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南吉字第029号文悉,现答复如下:
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类白炭黑商品上的“HI-SIL”商标,是美国PPG工业有限公司1986年3月在我国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根据国际惯例,工业产权法律遵循“属地原则”,因此,美国PPG工业有限公司就其在我国注册的“HI-SIL”白炭黑商标与他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签订,并受我国法律管辖。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南吉字第029号文悉,现答复如下:
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类白炭黑商品上的“HI-SIL”商标,是美国PPG工业有限公司1986年3月在我国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根据国际惯例,工业产权法律遵循“属地原则”,因此,美国PPG工业有限公司就其在我国注册的“HI-SIL”白炭黑商标与他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签订,并受我国法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