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现就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如下:

一、凡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均需遵守本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二、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被拆迁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三、拆迁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解除租赁关系的,安置房屋承租人。

四、安置房屋实行1.5室、2室、2.5室三种统一标准户型,各种户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低于如下标准:1.5室49平方米、2室54平方米、2.5室64平方米,其中各户型的主卧室不低于13平方米、厅不低于4.8平方米、厨房不低于4平方米、卫生间不低于1.8平方米。楼梯间以外的公摊面积每户不超过0.45平方米,超过规定标准的,被拆迁人可不交纳费用。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出最大标准户型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选择货币补偿;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分套安置,分套安置建筑面积超出或者不足应安置建筑面积部分,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结算。

五、安置房屋可根据原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或下靠标准户型。安置房屋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找差价,且产权性质不变;上靠标准户型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屋的建筑成本交纳差价,产权归交纳费用者所有;下靠标准户型不足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由拆迁人按照原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返还费用。

六、安置房屋的楼层位置,在回迁时依据搬迁时间早晚、交款时间先后、受益面积大小公开排序,由被拆迁人依次自主选择。

七、安置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拆迁人要按照经市拆迁主管部门审定后的标准户型进行设计。

八、拆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以前自建、自住、无房屋产权证的独立房屋,不予房屋安置,其所有人具有拆迁区域内正式户口,又确无其它住处的,可对被拆迁房屋按照不同结构房屋建筑成本结合成新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数额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九、本规定以外的其它有关事项仍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十、房屋建筑成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十一、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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