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音像版权管理的通知 [失效]
失效日期:2003-12-04
为保护作者及音像制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音像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完善对进口和出口音像制品的版权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整顿音像单位的通知》2号)规定,国家版权局负责录音、录像版权的归口管理工作;有关音像版权管理的规定由国家版权局负责制订和监督实施。
二、音像出版单位进口、出版外国或台、港、澳地区的音像制品,必须将版权合同及权利证明或授权书等有关材料报国家版权局审核登记,领取“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登记证书。”未办理版权合同审核登记手续,不得进口、出版。向外国或台、港、澳地区出口音像制品,国内一方当事人也必须将版权合同及权利证明或授权书等有关材料报国家版权局审核登记,领取“登记证书”。
三、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侵权行为,在音像领域,涉及外国或台、港、澳地区的,由国家版权局或国家版权局指定的地方著作权管理机关处理;其他的由当地著作权管理机关处理。涉及音像的侵权行为,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民事赔偿;涉及音像的合同纠纷,还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