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27 生效日期: 2008-06-27 发布部门: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8〕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卫生局制定的《海西州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海西州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西州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保证消毒卫生质量,防止食源性疾病的传播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证食品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餐饮具,是指餐饮、住宿、休闲娱乐、饮食摊点等经营场所需要提供给顾客使用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
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生产一次性餐饮具和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及从事公共餐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州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工作。
州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州辖区内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检举或控告。
第二章卫生要求
第四条公共餐饮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公共餐饮具采用物理消毒为主,包括煮沸、蒸汽、红外线消毒等,也可使用化学消毒剂进行洗涤和消毒。
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用的洗涤剂、消毒设施,盛放餐饮具的容器、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标准要求。洗涤剂、消毒剂应妥善保管,避免误用、误食。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的餐饮具,禁止用塑料袋套餐具盛放食品供顾客使用。
公共餐饮具的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应齐全和正常运转,配备的公共餐饮具和消毒设备应满足每日最大客流量的要求,当日未使用的公共餐饮具应及时回收清洗、消毒,避免受到污染。
第五条洗刷餐饮具应当有专用水池或器具,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或器具混用。
第六条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当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专用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记,并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第七条公共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一次性餐饮具经营的;
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并不参加公共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的;
公共餐饮具洗涤、消毒用的容器和保洁柜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消毒设备、运输工具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重复使用未经再次集中清洗消毒公共餐饮具的;
生产、经营的公共餐饮具不符合国家《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
用塑料袋套餐具盛放食品供顾客使用的;
生产经营集中清洗消毒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的;
其它不符合国家公共餐饮具卫生标准的。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拒绝、阻碍、威胁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州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文号: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8〕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卫生局制定的《海西州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海西州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西州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保证消毒卫生质量,防止食源性疾病的传播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证食品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餐饮具,是指餐饮、住宿、休闲娱乐、饮食摊点等经营场所需要提供给顾客使用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
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生产一次性餐饮具和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及从事公共餐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州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工作。
州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州辖区内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检举或控告。
第二章卫生要求
第四条公共餐饮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公共餐饮具采用物理消毒为主,包括煮沸、蒸汽、红外线消毒等,也可使用化学消毒剂进行洗涤和消毒。
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用的洗涤剂、消毒设施,盛放餐饮具的容器、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标准要求。洗涤剂、消毒剂应妥善保管,避免误用、误食。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的餐饮具,禁止用塑料袋套餐具盛放食品供顾客使用。
公共餐饮具的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应齐全和正常运转,配备的公共餐饮具和消毒设备应满足每日最大客流量的要求,当日未使用的公共餐饮具应及时回收清洗、消毒,避免受到污染。
第五条洗刷餐饮具应当有专用水池或器具,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或器具混用。
第六条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当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专用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记,并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第七条公共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一次性餐饮具经营的;
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并不参加公共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的;
公共餐饮具洗涤、消毒用的容器和保洁柜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消毒设备、运输工具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重复使用未经再次集中清洗消毒公共餐饮具的;
生产、经营的公共餐饮具不符合国家《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
用塑料袋套餐具盛放食品供顾客使用的;
生产经营集中清洗消毒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的;
其它不符合国家公共餐饮具卫生标准的。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拒绝、阻碍、威胁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州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