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影片各类稿酬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广播电影电视部

文号:广发影字[1990]670号

发布日期:1990-9-20

执行日期:1990-7-1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影创作人员的正当权益,繁荣电影故事影片创作和不断提高故事影片的思想艺术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故事影片各类稿酬的数额,电影制片厂应在本规定稿酬标准的幅度以内,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和创作的难易自行确定,并一次性付给作者。

第三条稿酬标准

一、电影文学剧本:

长故事片每部2,000—6,000元

短故事片每部1,000—3,300元

二、分镜头剧本:

长故事片每部1,200—2,000元

舞台艺术片每部1,200—2,300元

短故事片每部600—1,200元

三、音乐作曲:

长故事片每部500—800元

短故事片每部200—400元

音乐片的作曲稿酬,可根据其质量及创作难度,适当提高付酬标准,其提高幅度一般不超过上述标准的30%。

四、歌词:

每一首50—100元

文学剧本中原有的歌词不另计酬。

五、海报:

每张100—200元

第四条改编或联合创作的稿酬支付办法

一、根据其他文学形式改编的电影文学剧本的稿酬,最高按稿酬数额的80%付酬,付给原作者的稿酬,最低不低于20%。

二、摄影、美工等有关创作人员参加分镜头剧本创作的,可参与稿酬数额30%以内的分成。由二人以上联合导演共同分镜头,由联合导演者自行确定所得稿酬的分成。

第五条退稿费及补贴

一、凡由厂或文学部正式约稿,或请作者做过较多修改的电影文学剧本,因未达到拍摄要求,决定作退稿处理时,可根据作者在创作或修改中所付的劳动量,经厂长或文学部负责人批准,酌情付给退稿费。退稿费一般限于400—800元。

二、非电影系统专业或业余作者,如因被抽调脱产创作而减少收入,制片厂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贴。

第六条电影文学剧本被采用后,应按制片确定的稿酬数额的10%—15%付给责任编辑,作为该剧本的编辑费。文学部负责人每年可领取数额不低于一个优秀剧本的编辑费。

第七条凡获得广播电影电视部“优秀故事影片奖”的影片,其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的稿酬经电影制片厂报部批准,可适当提高稿酬标准。提高的幅度不超过原定稿酬标准的30%。

第八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广播电影电视部

关键词:故事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