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07]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补充意见的函》的有关规定,我局拟于今年10月中旬启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定的时间和方式
示范城市的评定按年度进行。今年的示范城市评定工作拟分两次,首次定于10月中旬,第二次定于12月初。今后,示范城市的评定工作每年统一组织一次,评定时间将根据每年示范创建城市创建期满的平均时间确定。
评定的方式采取委托专家组赴各城市进行现场评定或集中统一评定。
二、评定的范围
截止当年年底,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期满,且向我局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城市。
三、评定的主要内容
评定工作以对申报城市创建工作期间的知识产权整体运行状况的评价为主,并参考申报城市长期的知识产权工作情况。主要指标有:城市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与水平、城市知识产权创造能力与水平、城市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与水平、专利实施与知识产权制度运用的能力与水平、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的措施和成效、开展宣传教育与交流合作的措施和成效、创新举措及突出成效等9个一级指标。
具体评价指标见《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指标》。
四、示范城市的分类及确定的原则
示范城市的分类
示范城市分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和“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三个类别。
确定的原则
示范城市首先应达到《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指标》中前7个一级指标的基本分,第8个一级指标考核的工作特色突出、措施有力、成效显著。
根据具体的评定结果和城市知识产权工作的突出方面,可评定为不同类别的示范城市:
1.第一类: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城市,可评定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
2.第二类:知识产权各方面工作非常出色,但限于城市基础条件相对薄弱,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水平尚不突出的城市,可评定为“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 ;
3.第三类: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水平达到一定标准,其中××方面非常突出的城市,可评定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示范城市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重新进行评定。
现阶段仅评定第二类、第三类示范城市。
五、评定工作程序
申报。申请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必须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指标》的有关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并由所在省级知识产权局出具推荐函;截止今年年底,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期满、拟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城市,须将有关申报材料于2007年10月15前报我局。今后,各有关城市须于示范创建期满的当年5月之前提交推荐函和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