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
市、区租赁办: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要求,为确保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正确使用,现就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费的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租赁管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只能用于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二、原给各协作部门按一定比例划拨的协作款项一律取消,但因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及个人协助或参与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的,所需费用可予列支。
三、房屋租赁管理费一律按月租金总额2%,由区属各租赁所按租金的币种收取,并开具由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房屋租赁管理费收据》,收取的管理费全部存入区财政局指定的帐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财政局按租赁管理费总额的10%,于每季度的下一个月10日前上交市财政局,总额的30%每月拨还租赁所,租赁所在合理开支范围内费用不够时,由区办统筹解决。注1
四、注2
五、注3
六、各房屋租赁管理所必须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设立独立的帐号,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以保证房屋租赁管理费的专款专用。
各级租赁管理部门发现挪用租赁管理费行为的,按《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
七、各区租赁办必须建立财务报表制度,并于每季度下一个月10日前报送市租赁办。
以上规定,请各级租赁管理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