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镇公有住房超标加租暂行办法
为抑制住房不合理现象,逐步解决住房分配不公问题,根据《辽宁省城镇公有住房超标加租试行办法》和《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超标加租的原则
对不同职级的干部、职工家庭,规定不同的面积限制标准,对超标部分实行分档次累进加价计租;对房改实施后新发生的超标部分从重加价计租。因住房面积超标而增加的房租支出不予减免。
2、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站前区、西市区所有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
3、住房限额标准
4、在职厅、市级或相当于这一级的人员以及按规定享受同级生活待遇的在职或离退休于部的住房限额标准为每户使用面积100平方米。
5、在职县级、中型企业副职以上领导干部或相当于这一级的人员以及按规定享受同级生活待遇的在职或离退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为每户使用面积75平方米。
6、科级干部或相当于这一级的人员以及按规定享受同级生活待遇的在职或离退休干部的住房限额标准为每户使用面积65平方米。
7、一般干部和职工的住房限额标准为每户使用面积60平方米。
8、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限额标准,参照营政发[1991]35号文件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行政机关专业技术人员,按行政职务计算。
9、红军、抗日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在本人住房限额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上15,15.5平方米的使用面积。
10、上述标准以户为单位,按级别最高的家庭成员计算,其他成员不按职务累加计算;人口多的家庭可按家庭总人口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和分室标准累计计算。
11、各类人员住房限额标准,只作为房改中衡量职工家庭住房面积是否达到加价计租的限额标准,不作为职工住房必须达到的标准,也不作为住房分配标准。
12、住房面积计算
13、住房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
14、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家庭成员不能按独立户计算住房面积。
15、丧偶、离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的家庭成员可按两人计算住房面积;已故老干部的配偶,享受老干部的住房待遇。
16、已办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可按两人计算住房面积;夫妇平均年龄在25周岁以上尚无子女的,可按两个子女计算住房面积。
17、限额住房面积标准的核定,定标准人死亡。其配偶仍享受其原有住房待遇;定标准人及其配偶均已死亡,按现住人员职务核定住房面积。
18、在同一城市工作的夫妇双方分别取得公有住房的,其面积合并计算。超过标准,从其中一方的住房中加收租金。
19、住房人口的计算
确定家庭人口,以房屋承租人户口中记载的家庭人口作为计算依据。下列人员计算在家庭成员之内:
异地工作的配偶。
未单独立户的现役军人、支边、出国人员。
户口在幼儿园、学校的幼儿或学生。
因家庭现住房拥挤,将户口迁往单位,并在集体宿舍住的人员。
劳教、劳改人员。
20、加租标准
住房超面积的加租标准:
住房使用面积超过限额标准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租金标准三倍计租。
住房使用面积超过限额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其超标部分,按租金标准五倍计租。
房改方案实施后新分配的住房,超过规定标准部分,按成本租金计租。
21、超标加租的标准由租金收缴部门会同超标人所在单位共同核定。租用房管理部门直管公房的租金,由当地房管部门负责收缴;租用单位自管公房的租金,由产权单位负责收缴;职工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与正常租金一并由所在单位扣缴。
22、租住公房面积超过限额标准,未按规定标准收租的,经群众举报核定后,超过限额部分一律按成本租金计租。
23、住房超面积加收的租金,是住房租金的组成部分,纳入租金收入使用、管理。
七、本办法由营口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实施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