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前夫死亡后发现离婚时存
关于前夫死亡后发现离婚时存在未分割的财产之案例
网友提问:
关于前夫死亡后发现离婚时存在未分割的财产,女方要求重新分割获法院支持
律师回答: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某,男,住上海市南汇区。
被告:常某,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某,男,住上海市南汇区。
1987年5月,刘某与陈某在上海市南汇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01年,刘某与陈某因陈某有外遇而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对双方共同购置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某套房屋进行了处理,约定该套房屋归女方即刘某所有,并约定共同存款十余万元各半分割,无其它财产争议。2004年4月,陈某因病身亡,在处理其后事过程中,刘某发现陈某在1998年、1999年以其自己的名义在上海市闵行区、卢湾区购有住房二处。2004年7月,刘某以原与陈某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进行完全分割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前夫陈某之父陈某、其母常某、其子陈某列为被告,请求对原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陈某1987年5月登记结婚,2001年8月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并未提及对上海市闵行区、卢湾区的房产进行分割。法院认为,现虽然陈某已身亡,但其法定财产继承人在其继承份额内应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闵行区某处、卢湾区某处的房产,在离婚时未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现刘某诉请分割于法有据。后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位于闵行区的房产归原告刘某所有,刘某放弃位于卢湾区的房产产权份额归三被告所有。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在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当事人发现的次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刘某在2004年4月参与前夫陈某后事处理过程中,发现其前夫隐瞒有二处房产未分割而向人民法院要求分割于法有据。现虽然其前夫陈某已死亡,但其财产继承人在接受继承的财产范围内,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可见,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