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关于购房户领取钥匙前迁移户口的补充规定

各开发公司:

一九九五年度统建解困房的钥匙交接工作已陆续展开。在此之前,市住宅办专门开会部署并已发文通知各开发公司经营部,明确要求只有在购房户按照购房申请表上填写的随迁人口如数将户口迁往新址、单位购房必须由各住户迁入户口后才能交付钥匙,若有特殊情况,须经住宅办批准方可办理。多数开发公司严格把关,使某些多头购房、单位多购闲置解困房的问题得以查清,收回了部分房源。但也有个别单位对上述《通知》执行不力,随意交付钥匙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为减少可能产生的弊端,除重申以往文件规定外,现作如下补充:

一、单位购房

1.作为集体宿舍的,应将集体户口迁入;

2.特殊原因需先领钥匙后迁户口的,应详细报告原因并经住办审查批准,限期将住户的户口迁入新居;

3.夫妻双方户口原则上应同时迁入新居,因特殊情况只能迁入一方者,需持单位及相关证明并经住办批准。利用夫妻分户多头购房者应收回一方房源,由住办另行分配;

4.分配给单身员工或全户均为蓝印户口者,开发公司应记下单位名称、房号报市住宅办,并协助住办将房源收回。

二、个人购房

1.随迁人员中若为岛外、蓝印、水上户口,或因服兵役、劳教、赴外地就学,凭相关证明并经住办审批后,其户口可以缓迁或免迁;

2.上款之外,未按购房申请表上填写的随迁人口如数迁移户口,要求改变入迁人口者,原则上不予办理,个别特殊情况需经住办批准方可变更。

以上规定望切实执行。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的,请各开发公司自行清理,按以上要求办理。

厦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

关键词:厦门市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