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举证同居不力难索赔
丈夫举证"同居"不力难索赔
丈夫外出打工,新婚妻子在家与朋友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导致怀孕,丈夫归来得知后,将妻子告上法庭,并以妻子有过错为由,索赔7万。日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以丈夫陈民不能举出妻子王芹与人同居的证据为由,判决陈民与王芹离婚,但对陈民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997年春节后,结婚不到一年的陈民外出经商一直未归,新婚妻子王芹独自在家。1999年10月的一天,王芹与一朋友聚餐后,与该朋友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导致怀孕。2OOO年春节陈民回家,发现妻子怀孕,认为妻子对自己不忠实,趁自己外出经商之机,与他人同居,造成怀孕,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王芹支付损害赔偿费七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王芹怀孕确实是1999年10月与朋友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所致,但并非与其同居。陈民无证据证明其在外经商期间王芹在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在规定期间内仍不能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赔偿请求,但这种赔偿请求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提起损害赔偿的范围是: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除这四种情况,离婚时无过错方无权要求损害赔偿。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指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王芹怀孕系偶然的一次失情所致,不能视为同居,只能是常人所称的“通奸”行为,故对陈民以“王芹趁自己外出经商之机,与他人同居所致怀孕”的理由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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