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如何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

【劳动合同制度的作用】工会如何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发挥作用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内容。社会主义的劳动关系与资本主义的劳动关系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资本主义劳动关系的本质是阶级的对抗性,往往表现为罢工等激烈的方式和尖锐的冲突。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关系属于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劳动关系,不具有对抗性,是人民内部矛盾。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中指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在全国工会高级研讨班上指出:“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是工会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切入点。”工会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化解矛盾、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的重要一方,是新时期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重要力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工会代表广大职工群众行使平等协商和集体谈判权、民主管理权,代表职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表达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及切身利益,履行各项社会职能,其作用将越来越突出。

一、为什么要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具有普遍性。劳动关系涉及社会的每一位劳动者和每一个用人单位。一个单位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不仅直接影响劳动者本人的职业发展、收入高低及家庭生活,而且也影响单位的工作秩序、人际环境和事业发展。从整个社会看,劳动关系和谐与否将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不管是实行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各国都高度重视劳动关系的和谐问题。

劳动关系具有权益性。所有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纠纷都是因为权益问题而产生的。由于权益问题涉及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极易引发各种不安定的事件发生,必然会受到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劳动关系具有复杂性。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没有劳动关系的和谐就没有社会的和谐。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顺应经济社会的这种发展趋势,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针对现实出现的资本运营的变化,工人身份的变更,企业拖欠克扣工资,分配不公,民主权益得不到保障,维权组织削弱,经营者民主意识淡薄等复杂现象,提出了要创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并明确了具体的制度建设和政策措施,这是党的文件第一次系统地论述这个问题,对创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目前,我国劳动关系总体上是稳定的,但也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的不和谐因素,有的问题甚至比较突出。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二是许多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十分恶劣,不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强迫超时加班,不能按规定支付报酬,有的甚至对职工实行野蛮的劳动管理;三是企业工资分配机制不完善,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还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劳动争议调节和监督力度不够,群体性事件经常发生,直接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社会的稳定。针对这些问题,《决定》提出要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工会、企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特别是要根据我国的国情特点,完善劳动争议调处的仲裁机制,提高调处仲裁的及时性、有效性。由此看来,创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经济发展和繁荣的需要,是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实现小康社会的需要。

二、怎样创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一是源头参与,加大立法的参与力度。工会要加强与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积极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完善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工作机制,努力为工会依法维权提供法律保障。当前要推动参与《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社会保险法》、《集体合同法》、《促进就业法》、《劳动争议处理法》、《企业工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形成健全的协调劳动关系法律体系。

二是制度保证,加大制度建设力度。切实推行和规范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针对非公有制企业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内容不规范、有许多无效合同甚至是违约合同的实际,工会有责任指导和帮助职工就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社会保险等切身利益方面,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并通过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来维护好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双赢。

2、集体合同不仅是从整体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而且也是规范企业行为和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工会要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签订好集体合同,增强做好集体合同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应把重点放在非公有制企业,着重解决好拖欠工资、分配不公、欠缴各类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差等劳动关系中突出的矛盾和问题。

3、要积极探索推进完善新形势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从一些较大规模的非公有制企业实行职代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的实践看,都取得了规范企业劳动关系和践行职工知情权、监督权的良好效果。工会组织要深入调查研究,指导和帮助非公有制企业按照《工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大胆探索和积极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与非公有制企业相适应的民主管理形式,不断创新与发展,更好地落实法律赋予职工的民主权利,营造和谐企业氛围。

三是发挥调解功能作用,加大劳动争议的调处力度。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最主要、最基本、最有效的措施和渠道。由于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生产经营的市场化,劳动用工的自由化,分配方式的多样化,使得劳动关系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复杂,解决起来难度也就会更大。

首先是建立健全职工利益的表达和预警机制。要充分发挥工会信访部门、12315职工维权热线和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作用,及时全面地掌握困难职工信息和劳动争议信息,了解职工群众的要求和呼声。要建立健全劳动纠纷、劳动争议情况的分析、检测和报告制度,对于出现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要在制定应急预案的同时,及时向政府和上级工会报告,力争使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其次是建立健全劳动法律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工会多层次的劳动法律监督体系,充分发挥组织机构健全的优势,搞好监督,推动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积极配合人大、政府等有关部门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努力做到与政府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的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加大纠正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力度。重点在企业重组和关闭破产工作中,加强对职工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等监督检查。工会要增强服务意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引导职工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自身利益的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当前,工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力争使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先履约率有较大幅度的提升。

第三是建立和完善帮扶困难职工的长效机制。积极协助党委、政府解决职工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为他们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是工会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要积极推动国家就业政策的实施,通过工会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小额贷款等方式,帮助职工实现就业和再就业。要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员工和农民工欠薪问题的调研和工作力度,推动政府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建立完善工资的保障机制、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要不断丰富和拓展送温暖工程的形式和内容,加强工会帮扶中心建设,要把农民工纳入帮扶中心的服务范围。要大力发展职工自营经济,使职工有贫治贫、无贫致富;要大力开展职工医疗互助和金秋助学等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积极协助党委、政府解决职工群众在就业、就医、子女上学等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只有这样,工会才能在新形式下有所作为,不辱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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