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代理词

【买卖合同代理词】买卖合同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作为重庆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意见:

1、原、签签订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

2005年7月9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定了书面购销合同,在合同中,双方对型材的质量、数量、单价、履行期限、交货验收、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约定。从书面合同书来看,无论是签约主体还是合同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合同法》第8条、9条、12条、32条、44条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因此,解决本案争议,应当以双方签定的有效合同为据。

2、被告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按原、被告双方签定的合同约定,被告在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有:应当提前20日向原告发出书面要货计划;每次要货数不低于10吨;在合同有效期内要货总量不低于300吨。在原告按其计划提供货物后,按期支付原告货款。而被告在合同履行中,均未按照约定义务履行,其行为已违反《合同法》第107条、109条、114条的规定和双方合同第4条、第5条、第6条第1款、第8条的约定,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原告违约金60773元。

3、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其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被告的要货计划,分别于2005年7月9日、13日、25日提供了质量合格的型材,原告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在本案法庭调查中,原告提交的发、送货单已证明这点。当原告履行应尽的义务后,要求被告履行付款和要货义务,被告迟迟不予履行,合同有效期届满后,被告仍未履行,致使原告合法权益受损。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即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又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PVC塑料型材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全面、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却未能实际履行,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恳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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