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转让出租车经营权 法院

【出租车租赁合同范本】自愿转让出租车经营权法院认定协议有效

出租车经营权能否转让这个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点。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转让出租车经营权的合同纠纷,法院一审判决转让方及出租车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受让方办理出租车过户手续。

被告李某原经营一辆出租车,2008年1月29日,被告李某与原告王某签订车辆更新协议,约定由王某出资更新出租车,新车产权归王某所有,王某向李某支付人民币17500,李某应在两年后不超过两年半及时将更新车辆过户到其方名下,李某应积极配合。如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一万元整。协议签订后,原告将转让费17500元支付给被告,并出资100000元购买了一辆新车,以被告名义入户到出租车公司,并由原告独自经营至今。2009年下半年,公司通知原、被告可以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过户手续无果并引起诉讼。被告认为,营运权是一种国家资源,本身是不允许买卖的,原、被告双方私下签订的转让协议损害了国家利益及出租车公司的利益,应认定该转让协议无效,且该协议对我方显失公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车辆更新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辩称该协议书违反情事变更原则,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法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双方转让出租车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出租车过户手续。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关键词:出租车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