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分包的各种形式及风险
【指定分包商】指定分包的各种形式及风险
1、FIDIC模式的指定分包:
根据FIDIC合同红皮本,指定分包商是指合同中提出的指定的分包商或者工程师根据其合同授予其的权利指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商。常规指定分包模式下,发包人选定指定分包人后,由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进行协调和管理,分包人通过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分包人对总承包人负责,总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在这种模式中发包人只有分包人的选定权,而没有实质的管理权。这种模式是将工程全部交由总承包人统一协调管理,发包人不承担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协调工作,有利于保障工程总体合同的履约。
FIDIC中的指定分包商的特征包括以下几点:
A、业主合同中事先指定或施工过程中指定,承包人不享有自主选择权。
B、虽为指定,但其属性仍然是分包商,因此一般情况下总包商仍需就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向业主承担全部责任。
C、承包人依然享有对指定分包商付款的生杀大权,并且如有合理证据有权利扣减相应分包工程款。
指定分包在国内的实际操作中,由于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各种法律漏洞及利益驱使,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变异。
2、形式一:常规指定分包
由总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指定分包人的工程款先经过总承包人的帐户,再由总承包人支付给指定分包人,这种模式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总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的监管。这也是目前对总承包人来说相对较好的指定分包模式。
3、形式二:发包人直接付工程款
该种形式中由发包人直接将货款支付给指定分包人,分包合同仍然是由总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签订。发包人不签订分包合同,却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指定分包人。无论指定分包工程款是否包含在总承包款内,发包人对分包工程款的支付都有绝对的支配权。在这种模式下,总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最大,一旦发包人不及时付款,指定分包人自然会依据合同向总承包人追索。很容易想象总包对分包人的控制权将大大的减弱,增加了总包管理的难度。
4、形式三:三方签约
该种形式中,由发包人指定分包人,但分包合同由发包人、总承包人和指定分包人三方签订。
实际操作中更多见的是发包人直接与特定分包人签订单项工程分包合同,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实践中,指定分包人从自身利益的角度考虑,更愿意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合同,以便从发包人手中直接获取工程款。这种模式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指定分包,实际上是独立承包的形式,该分包人实际上是独立承包人,本文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