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中的损害赔偿案与普通损害赔偿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中的损害赔偿案与普通损害赔偿案件的区别。
因劳动关系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是普通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一种,但它与普通损害赔偿案件不同,它必须是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因此它可能出现违约和侵权的竞合,一旦引起诉讼受害人不可能同时实现两个请求权,审理该类案件时要注意鉴别和区分:
1、构成要件不同
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必要要件,劳动者的损害须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劳动者要有损害,损害结果与损害事实有直接联系,一般的普通民事侵权案件只要能提出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发生侵害的事实有因果关系即可。
2、赔偿的范围不同
人身损害一般运用全部赔偿的原则,赔偿以造成损失为限。《民法通则》中对普通财产和人身损害的赔偿有明确规定,但因劳动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只限人身损害赔偿,因此除实现《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外,还需支付必要的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用具费、相关补助和扶恤金等。
3、适应的法律不同
劳务合同适用《合同法》调整,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普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单一,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中国民法通则》。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损害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参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及所在地的法律法规。
4、归责原则不同
普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采用过错原则,而由劳动关系发生的损害责任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
5、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普通损害赔偿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而基于劳动合同的侵权责任一般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兑现承诺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