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招标代理合同的重点
【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规范招标代理合同的重点
2.1确定招标代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目前,许多招标人专业水平不高,往往在招标时,将部分有特殊专业要求的材料设备另行招标,而在招标代理合同中委托范围不明确,从而导致招标代理范围的不确定。通常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业主可能进行另行招标的项目有:电梯安装工程;空调系统工程;消防系统工程及人防门安装及服务工程;生活污水环保处理工程等。以上项目是否包含在招标代理范围中,应在签订招标代理合时予以明确。
招标代理服务的内容很多,在实际招标代理合同中往往没有进行详细的约定,现行招标代理合同通常的做法是在合同中有关工作内容的条款处约定:本工程招标代理内容为施工总承包或监理的招标。具体包括的招标代理内容显得非常含糊,为招标代理机构的实际工作带来难度,同时也给招标人的招标工作埋下隐患。同时,在实际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不一定将上述工作内容全部委托给招标代理机构去做,如编制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和标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等,这些工作可能由招标人自行完成,也可能由招标人委托其它咨询单位去做或采用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2.2 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在合同双方的权利约定中,较易忽视的情形有:
招标人有权确定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的主要条款;有权要求代理机构及时提供代理工作每一阶段的进展情况;有权要求代理机构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等。如招标人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建议委托人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有些招标人为了能让内定单位中标,便让招标代理机构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以满足这一单位的中标条件,若该项目出现投诉情况,招标人则会推脱责任。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招标代理专业人员岗位职责是积极掌握并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招投标法规、规范、标准和指导规程,执行并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执业行为,遵守职业道德。
在合同双方义务的约定中,比较重要而在实际招标代理合同中容易忽视的情形有:
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与本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资料,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代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招标人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派专职人员作为委托人的代表,配合代理机构工作,代表招标人负责处理各种问题,对代理机构所出具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和签章。
因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需要,代理机构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代理机构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代理机构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或委托人有特殊要求时,经委托人认可则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向招标人提供与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有关证明的资料,并按合同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实施招标代理业务。特别是在证书等级的经营范围要提前告知招标人,一般招标代理资格等级要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暂定级只能承担6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乙级只能承担1亿元以下的项目,甲级可以承担各类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在合同双方责任的约定中,通常存在如下情形有:
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致使招标失败或重新招标,应由招标人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例如项目委托其它代理公司单独编制的清单标底存在瑕疵;招标人提供的资料不完全等。
代理机构在履行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过程中,由于招标人的主观干预,给代理机构所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招标人承担。
代理机构对招标人或第三方所提出的问题不能按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应由代理机构承担责任。
代理机构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代理机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招标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工程招标代理合同酬金总额。